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收藏版
2018-5-2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医疗美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并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1)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隆颏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
(2)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ml)
(3)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
(4)其他: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
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术
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皮肤扩张器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
2.二级项目。
(1)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
(2)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ml≤吸脂量<ml)
(3)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3.三级项目。
头面部: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不良文饰修复术
乳房及躯干:
脂肪抽吸术(ml≤吸脂量<ml)
4.四级项目。
(1)头面部: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
(2)乳房、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腹壁成形术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医院。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牙齿形态修整
牙齿漂白
复合树脂粘结修复
瓷贴面修复
嵌体修复
桩核冠修复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
全瓷冠修复
临时冠修复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
种植义齿美容修复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
覆盖义齿美容修复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洁治术
牙龈切除术
牙龈成形术
牙冠延长术
根尖复位瓣术
侧向转位瓣术
双乳头瓣移位术
冠向复位瓣术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
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活动性矫治器矫治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
固定矫治器矫治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拔甲术
刮除术
腋臭手术
足病修治术
酒渣鼻切割术
自体表皮移植术
毛发移植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皮肤磨削
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
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治疗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
中药与其他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
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穴位埋线疗法术
刮痧疗法术
结扎法术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北京那有专业治疗白癜风北京看白癜风正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