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医疗执业安全赵丽华

2021-4-2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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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3日,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丽医院医务人员进行“《民法典》时代---医疗安全”普法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赵丽华律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解读《民法典》新法则下医疗执业安全,课程精彩、讲解生动。

赵丽华律师主要通过以下四医院医务人员进行宣讲。

医疗过错---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01

医疗风险告知---医疗机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02

推定过错---病历伪造、篡改

《民法典》第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0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责---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民法典》第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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